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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權利

法律分析:1。有提議權。安理會是聯合國最強大的機構,因為它討論最敏感的安全問題,涉及所有國家的核心利益。所有國家都必須執行安全理事會的決議。第二,在談判決議草案時,我們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並與其他國家達成交易。安全理事會的決議和主席聲明需要經過協商。主席的聲明需要成員國的壹致同意。第三,通過安理會的活動開展多邊外交。除了通過決議和主席聲明,安理會還經常討論熱點問題。目前,安理會討論的議題範圍趨於擴大,不僅討論安全問題,還討論人道主義援助、艾滋病等問題。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安全理事會由15個聯合國會員國組成。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1恢復席位)、法國(於1958改名為法國* * *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 * *和中國聯盟(於191由俄羅斯聯邦繼承)、大不列顛。大會應選舉另外十個聯合國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在選舉時,最好充分考慮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他宗旨的貢獻,並充分考慮公平地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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