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戀愛時送的禮物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回贈小禮物。男女相愛。男朋友為了討好女方,會時不時送些鮮花、禮物、衣服之類的小禮物。對於這種小禮物來說,價值小,紀念意義大,也就是屬於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屬於無條件贈與。壹旦交付,所有權就轉移了。
二是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比如情侶之間壹起吃飯,在娛樂場所玩耍,男方或女方因為買單而產生的壹些費用。這樣的東西是消耗性的消費,沒有返還的標的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二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所附條件時發生效力”,不符合條件時,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恢復原狀。
第二種情況,請求返還戀愛期間雙方為表達愛意而贈送的小禮物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戀愛期間,壹般來說,如果只是小禮物的話,很難說是為了結婚,大部分都是為了表達對對方的愛。如果對象沒有談妥,很難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