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第四條國家發展現代醫藥和傳統醫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藥材。
第七條從事藥品研發、生產、營銷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