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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校瀆職司法解釋2。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嚴懲瀆職犯罪司法解釋,首次明確對瀆職、受賄人員實行數罪並罰。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瀆職犯罪的主體涵蓋了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壹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壹)造成65438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四)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壹)造成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傷亡人數三倍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三)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違反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壹十九條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因不具有徇私舞弊的情節,不符合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壹十九條的規定,但依法構成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犯罪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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