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第八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食品設定臨近保質期。
食品的臨近保質期可以由食品經營者自行設定或者與食品供應商協商確定,但不得短於下列期限:
(1)保質期超過1年的,在有效期限前30日;
(二)保質期大於半年但小於1年的,在有效期前20天;
(3)保質期超過30天不滿半年的,在有效期前10天;
(四)保質期15天但不足30天的,在保質期前5天;
(5)保質期大於2天但小於15天的,在有效期前1天。
保質期在2天以內的食品或者相關國家標準允許的未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臨近保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