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滿後,用人單位將根據表現決定是否續簽正式合同。業績不好的雇主拒絕簽訂正式合同是合法的。《臨時工勞動合同》第七條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履行期間確需變更勞動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同意。第八條勞動合同壹經簽訂,受法律保護,雙方應嚴格履行。發生爭議時,由勞動爭議調解機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臨時合同最長可簽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9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