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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領取失業救濟金,說明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拿著紅頭文件去社保局。

符合下列條件:2113,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52613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失業保險申領和支付辦法》第四條規定,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以下人員: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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