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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劉湧案最高法院被傳訊?

沒有,從再審判決書的序號可以看出,劉湧案是2003年提交最高法院審理的第五起刑事案件。再審判決書序號為:(2003)刑提字第5號。

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嚴格依法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具體到劉湧案件,最高法院壹直非常關註這個案件的審理。2003年8月11日,遼寧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猜測審判判決。8月16日媒體公布判決結果後,最高法院認為此案改判值得關註。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於8月17日批示最高法立案庭、刑事審判第壹庭、審判監督庭認真研究,並依法指令合議庭調整閱卷。最高法院經審查,於2003年6月8日作出10號再審決定,以二審原判對劉勇不當為由,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進行。原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趙信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是終局的。最高法院做出的所有判決都是最終判決。據此,劉湧案此次被最高法院提審,柳永被判刑後被依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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