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第壹次司法拍賣失敗的,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賣的起拍價每次下浮不超過20%。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時,在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本次拍賣設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其交由他們清償債務。”
同時,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次拍賣仍拍賣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交由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未依法交付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將動產返還被執行人。”
從上面的解釋可以知道,如果法院拍賣失敗,會在60天內組織第二次拍賣,總共可以舉行三次。如果拍賣最終沒有成功,那麽法院應該解除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