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遺漏和隱瞞的認定標準

遺漏和隱瞞的認定標準

遺漏和隱瞞的認定標準如下:

1,省略表示報告不全,隱瞞表示不報;

2.個人事項漏報主要包括未填報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個人原因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者因個人原因往來港澳臺省;

3.隱瞞行為主要包括不如實報告本人婚姻狀況;未申報本人持普通護照或因個人原因出國等。

對個人事項的遺漏和隱瞞的處理如下:

1,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訓誡、取消後備幹部候選人資格、調離崗位、調任非領導職務、撤職、降職等處理;

2、有兩種以上隱瞞的,從重處罰;隱瞞不報情節嚴重或者經檢查發現其他涉嫌違紀問題的,依照有關法律追究紀律責任。

法律依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核對結果處理辦法》第三條。

審計結果與當年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壹致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認定為不作為:

(壹)未申報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個人往來港澳臺通行證的;

(二)少報房產面積或者少報車庫、車位、儲藏室的;

(三)少報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保險的金額;

(四)少報對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已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出資額;

(五)有其他遺漏情形的。

  • 上一篇:鄰居故意敲墻制造噪音可以投訴嗎?
  • 下一篇:律師調查令的結論怎麽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