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音盡量保存原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不應單獨用作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錄音不能用作法律證據的情況如下:
1,錄音的方式應該是合法的,如果是在別人家裏或者辦公室等私密的地方安裝竊聽器偷偷錄音;
2.錄音的時候,對方壹定是真實的。錄音證據是通過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威脅手段取得的,無效;
3.記錄的證據應當連貫完整,記錄的內容應當編輯成文字。難以確保被編輯或篡改的錄音的完整性;
4.千萬不要刪除記錄的資料,保留原載體。如果法院不能提供原載體錄制的錄音,只提供復制的錄音,法院不予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