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積量計算,為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按立木材積計算,不滿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滿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林木價值2至3倍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活立木蓄積量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林木價值3至5倍的罰款。超過木材生產計劃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從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起;砍伐樹木是“巨大的”,從50到100立方米或2500到5000棵小樹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