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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論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又稱即時取得制度。即時通,顧名思義,就是雙方必須壹手交錢,壹手交貨。如果標的物(支付款項所針對的對象,即用於交易的東西)的所有權在約定的當事人支付款項後壹定時間後發生轉移,則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標的物必須是動產;

2交易必須付費(贈與和繼承均免費);

必須有所有權人脫離財產的意思,即無權處分人必須取得他人的財產並進行處分,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發生善意取得;

受讓方必須是善意的,表現為在交易中以合理的價格購買標的物。標的物被轉讓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買的,不適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根據上述要素適用。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以據此起訴抗原權利人。原權利人可以要求無權人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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