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的選擇取決於法律的性質。這種方法起源於意大利的法律區分理論。是指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時,首先要考慮所涉及的國內法和外國法是強制法還是任意法,是屬地法還是屬人法,再決定選擇哪個國家的法律。
第二,法律的選擇取決於法律關系的性質。這是薩維尼法律關系理論所采用的方法,即從分析法律關系的性質出發,為該法律關系尋找準據法。
第三,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決定法律的選擇。這種方法是將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方的法律確定為準據法。
第四,根據對政府利益的分析決定法律的選擇。其顯著特點是通過法律沖突的表象來分析背後的利益沖突,然後根據利益沖突的情況來決定法律的適用。
第五,法律的選擇是由規則選擇的方法決定的。這是美國學者卡佛斯提出的。他主張根據規則選擇法直接比較相關國家的實體法規則,選擇更適合公正解決案件的實體法作為準據法。
第六,法律的選擇,按分法決定。劃分法是指將壹個涉外民事案件中的不同法律問題進行劃分,根據其特點確定適用的法律。
第七,意思自治根據當事人的意誌決定法律的選擇。
第八,法律的選擇是根據判決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來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