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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是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無論是國有的、合夥的、合作的還是其他形式的,都應該屬於事業單位。從目前市場上律所的經營情況來看,大部分都是自收自支。勞動法已將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歸為社會事業組織,兩者都稱為“事業單位”或“民辦事業單位”。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發起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創辦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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