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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壹般代理與特殊代理的區別

法律解析:壹般代理是受委托人委托,僅代表當事人行使壹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人,主要包括:(1)代表委托人起訴和應訴;(二)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者證據保全;(三)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請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約定可以代表的其他事項。此外,代理人也有權利和義務代為簽收法律文書。在壹般代理中,代理人被認為只是懲罰委托人的非實體性權利。因此,在壹般代理的情況下,委托人需要出庭參加訴訟,發表涉及實體權利的意見和聲明。特別授權代理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處理委托人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人,包括以下內容:(1)代表委托人接受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放棄、變更或者增加代表的訴訟請求;(3)和解;(4)反訴;(五)提出或者申請撤回申訴。特別授權代理人必須有明確的授權清單。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辦理授權時,在委托書上寫“全權委托”,不規範。由於沒有具體的授權內容,法院只能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壹般授權代理人來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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