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民事訴訟代理的內容極其豐富,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本文僅以代理工作涉及的主要案件類型為標準,分為壹般民事案件和經濟訴訟案件。廣義的民事案件包括經濟訴訟案件。經濟訴訟案件的相對獨立性源於經濟法相對於民法的獨立性,但適用的訴訟程序仍然是民事訴訟程序。所以律師代理的壹般民事案件是指經濟訴訟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經濟訴訟案件是指法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因經濟權益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企業之間的產、供、銷合同糾紛;基建維修合同糾紛案件;科研成果合同糾紛案件;保險、信貸、環保糾紛。可見,這兩類案件的主要區別在於適用的實體法不同。因此,律師代理經濟訴訟案件應註意壹些不同於壹般民事案件的特點。經濟訴訟案件涉及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商業、貿易、交通運輸等各行各業。,而且壹般都有明顯的專業性,題材比較大,涉及面比較廣。律師不僅要有廣博的知識,還要善於處理和協調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利益,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另外,經濟訴訟案件的主體壹般是法人,法人有很強的應訴能力。律師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與當事人協調立場,在代理工作中運用協商調解方式,及時有效地幫助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