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有中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前,取得學籍(考試成績)或相應資格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的縣;國家審批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重慶市10重點縣、區除外)所轄縣(縣級市、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縣級市、區(烏魯木齊所轄除外);在黑龍江省大興安嶺等艱苦邊遠地區,報名資格條件可放寬至高等學校本科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