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所知道的法律和勞動法,用人單位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所以下班不參加會議的罰款是違法的。
首先,罰款是壹種行政處罰,只有國家行政機關才有權力對違法行為進行罰款。用人單位不是國家行政機關,所以沒有罰款的權力。其次,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紀律處分對違反規定的員工進行處罰,但這些處罰必須在法律範圍內,不能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最後,即使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了罰款條款,該條款也是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法律。
總而言之:
下班不參加會議的罰款是違法的,因為用人單位無權罰款。如果用人單位要對違反規定的員工進行處罰,必須在法律範圍內進行,並遵守勞動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或者向其收取費用。
因此,雇主無權對雇員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