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嚴格管理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保障正常醫療工作的需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十八條開具使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專用處方..處方格式和單次處方最高金額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管理條例》執行。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生不得為他人開具不合格藥品或者為自己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
第十九條處方調配人員和審核人員應當認真核對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並簽名登記;拒絕開具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