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對罵人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實施侮辱行為的,原則上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壹旦對方有三條以上騷擾短信,可以直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凡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可報警;
2.派出所將對騷擾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施虐者的行為已經對被虐者的生活或精神造成了影響,警方會進行處理,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處罰。
綜上所述,如果說臟話有法律後果,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當眾侮辱,其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120條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財物追討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