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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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條款:
第十六條房地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
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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