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三條國家依法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十五條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根據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經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也可以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