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總統有權發起立法。
通過每年向國會提交的國情咨文、預算演說、經濟演說和許多特殊問題的特別演說,建議國會制定相應的法律和政策。源於總統的立法往往是重大立法,如富蘭克林·羅斯福時期的新政立法和約翰遜時期“偉大社會”的諸多立法。
第二,總統有權否決立法。
如果總統不同意國會通過的法案,他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否決它:
第壹,在收到法案後的10天內(不包括周日),總統將法案退回國會重新審議,並附上不簽署的理由(俗稱否決文件)。只有當國會兩院以265,438+03名議員的多數出席(達到法定人數)重新通過法案時,總統的否決才能被推翻。
二是擱置否決權,即總統在國會10個工作日內不簽署法案,在此期間國會已經休會,使法案無法成為法律。但如果國會仍在開會,即使總統不簽署,該法案也將自動成為法律。
第三,根據國會1996通過的單壹否決法,總統有權從支出法案中刪除個別項目,在更有限的情況下,從稅收法案中刪除個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