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1,平等原則;2.自願原則;3.公平原則;4、誠信原則;5.守法、公序良俗的原則;6.綠色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二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公平就是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平衡來分配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正義是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 上一篇:美國信仰什麽宗教?
  • 下一篇:《民法》限制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年齡。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