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淵源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制定法: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包括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2.習慣法:某壹地區或群體中共同的、被廣泛接受的習慣,可以作為民法的淵源。
3.判例法: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作為民法的淵源。
概括起來,民法的淵源包括成文法、習慣法和判例法。這些淵源同構於民法的法律體系,為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保障和行為準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上述法律法規為民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