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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63條的解釋與舉例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內容為繼續履行債務的不定期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間之前告知對方是新條款。關於撤銷權的時效規定,在保留原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壹款,規定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這壹規定的目的是保護交易的穩定,激發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意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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