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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拆遷人居住權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相關條款規定,居住權是居民為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按照約定享有的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居住權是地役權的壹種特殊形式,只能作為居住使用,不能轉讓和繼承。居住權是免費的。

法律分析

居住權是地役權的壹種特殊形式,是指建築物或建築物特定部分作為房屋而不歸所有人使用的權利。其權利內容主要是居住權,房屋可以用於居住目的,排除所有權人或第三人對其使用權的幹涉。居住權的內容只能用於居住,如果有其他用途,特別是商業用途,就不是居住權。居住權的客體可以適用於現有的和可居住的建築物,如房屋。居住權的範圍不僅滿足個人需要,還包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義務照顧他們的人或允許他們使用的人。此外,寵物也包括在居住權的使用範圍內。此外,居住權不能讓給他人專用。居住權物權的目的是保障居民的晚年生活,因此不能轉讓和繼承。因此,居住權制度以善意為目的,居住權的設立是自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居住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住所所在地;(3)生活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的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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