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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民法通則的修訂

民法典對民法通則的修改有: (壹)增加了綠色原則。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並將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2)在特定情況下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

根據《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繼承、接受贈與等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案件中,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也明確了胎兒在分娩時死亡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將擴大繼承人的範圍,為判斷胎兒出生前行為的效力提供適用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條立法目的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調整範圍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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