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關系分析,住宅架空層的產權應屬於業主。
民法典中涉及的具體條款主要包括以下三條:
第壹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
第壹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當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已經實現;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第壹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性質不得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的,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壹並處置。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