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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股東退股的規定

法律分析:股東退股的方式如下:

(壹)以轉股方式退出。股份轉換的方式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二)以減資方式退出。事實上,公司通過減少註冊資本的方式回購了股東的出資。

但是,減資不同於回購。有限責任公司減少資本。只要符合條件的有表決權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同意,股東大會就可以作出減資決定,不附加任何其他附加條件。

(3)異議股東通過回購方式退出。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法定的股東權利,為小股東抵抗大股東的侵害提供了法律武器。

(四)起訴解散公司退股。當公司章程規定解散時,如營業期限屆滿,公司解散,股東也將退出。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對解散公司作出決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中修改解散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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