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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關於農村住房的規定

法律分析:宅基地是家庭住戶占有的作為居住基地的土地。因為大部分城市的房子都是地產商建的樓,普通家庭不涉及宅基地的概念。現在的宅基地主要是指農村宅基地。包括已建住宅、已建住宅或已決定建房用地、已建住宅、已建住宅無屋頂或不宜居住用地、規劃建房用地三種類型。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六十四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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