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壹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和安寧的。(2)進入、拍攝、刺探他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人空間(3)拍攝、刺探、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4)拍攝、刺探他人私處(5)處理他人私人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