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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債權屬於因合同及法律其他規定而產生的不當得利。

根據《民法典》規定,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第壹百壹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十壹條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因此支付的必要費用。

第壹百二十二條他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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