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從法律上來說,我國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兒媳、女婿有贍養公公婆婆的義務,不贍養並不違反法律。
贍養人的配偶不是法定贍養義務人。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義務不是贍養義務,這壹規定僅適用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贍養人與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麽配偶壹方協助贍養的義務自動解除。
但為了弘揚善良風俗,我國法律規定,盡到贍養公婆和喪偶女婿主要義務的喪偶媳婦,可以作為第壹繼承人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九條* *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盡了贍養公婆的主要義務的,為第壹繼承人。
媳婦和女婿不是法定繼承人。如果符合第壹,喪偶,第二,對公婆或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條件,就可以成為第壹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