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壹百二百四十九條遺棄或者逃逸的動物在遺棄或者逃逸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該動物的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動物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壹百二十五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