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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醫療信息義務

法律分析: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如需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醫務人員應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患者“明確”同意。醫療機構告知告知內容:1)醫療信息:包括醫院名稱和等級、醫務人員姓名和職稱等。2)疾病信息:包括疾病名稱、診斷依據、嚴重程度、病程發展等。3)治療方案:包括可選的醫療方案、擬采用的治療方案、相應的醫療風險、醫療費用和醫療結果、不采用該方案的風險和後果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9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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