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中關於自留地的規定

民法典中關於自留地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農村自留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或者破壞。自留地壹開始最大的壹個好處就是不用交農業稅,享受相關農業優惠政策。但自從我國取消農業稅後,自留地和通常的承包地界限已經很難區分,某種程度上等同於農村承包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 上一篇:律師如何收費?
  • 下一篇:南京自考行政高考難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