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和其他有扶養、撫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的近親屬為訴訟代理人。
擴展數據
近親屬的範圍影響著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的確認。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由於《意見》中明確了“近親屬”的範圍,這意味著在民事訴訟中,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該條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意見》中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範圍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範圍壹致,法律沒有進壹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