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有“十五歲以上三十歲以下女子不嫁,五個算壹個”的規定。唐開元規定結婚年齡男性為15,女性為13。宋沿襲了唐朝的規矩。明代結婚年齡增加了1歲,男性為16歲,女性為14歲。而清朝沿襲了明朝的規矩。在中國古代,國家並不直接幹預婚姻,所以實際上也有未滿法定婚齡的人,甚至還有小兒子娶大女兒的民間習俗。早婚在社會上非常普遍。
民國時期在民法中提出:“早婚足以弱種”。它改革了明清以來的結婚年齡制度。雖然立法者有善意的規定,男性未滿18周歲,女性未滿16周歲不得結婚。然而,為了防止早婚,這項規定本身允許早婚。結合相關執行條款分析可以看出,盡管有此規定,但在現實中幾乎沒有任何作用,實際結婚年齡甚至低於規定的“法定”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