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調整社會關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當人們按照法律規範的假設行事,並滿足假設的要求時,所建立的社會關系符合國家的意誌,並正常實現。收藏家的靜修
2)如果人們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不正常的社會關系就會得到糾正或補救。民法調整這些社會關系,形成民事法律關系。民法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如財產所有權、財產使用、商品交換、人格、身份等,只能以民事法律關系的形式受到民法的保護。正是通過為社會關系的參與者設定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關系才具有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形態,並利用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最終達到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
總之,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與現實生活相聯系的方式,是民法調整社會關系的中介。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社會關系就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也就無法通過法律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