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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再審規定

根據法律分析的有關法律,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舊的民事訴訟法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申請再審的難度。為防止高壹級法院案件驟增,減少當事人訴訟費用大幅增加的現象,使當事人在申請再審時能夠在壹審法院和上級法院之間進行選擇,同時有效整合和利用司法資源。上級法院可以有足夠的精力處理復雜、疑難的再審案件,確保司法公正在每壹個案件中得以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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