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案的焦點是如何處理兩個繼承人,長女李梅,二女李娜。但對於李娜未明確棄權、不願意參加訴訟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於的請求能否被法院認可,如何列明他們在本案中的訴訟地位。
3.本案法律主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4.在本案中,李是原告,李明的妻子是被告,大女兒李梅和二女兒李娜是必要的訴訟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該追加的原告,已經明確放棄實體權利的,不能追加,因為李梅已經明確放棄了自己的繼承權,所以法院不能追加。對於二女兒李娜,既未明確表示棄權,也不願意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視為不追加。應該補充壹下。對於第三人對房屋有獨立的實體權利,有獨立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在這種情況下,其訴訟地位應該是參與訴訟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