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被收監的人是指被關押在監獄、看守所或者勞改場所,喪失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被逮捕和待決的人,已被判刑的人和正在勞動改造的人。這些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剝奪,離開了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原告很難知道他們的地址,原告不可能或者無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是被告人被收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容易造成工作量過大。法律規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更為妥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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