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五章訴訟參與人
第壹節當事人
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1,人民法院不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之壹,因此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所包含的權利不能包括法院特有的權利。
2.第50條本身就是主體知情權的法律化和具體化,知情權還包括和平請求權和適用權。
3.所以除了司法權,其他三項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