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不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證據是指能夠用來證明爭議事實的材料,法律規定本身明顯與爭議本身無關,不能用來證明爭議過程中的任何情況,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妳說的應該是指適用法律條文處理民事糾紛,這是壹個法律適用的問題。壹般是指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過錯,當事人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 * *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