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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咨詢可以去哪裏

法律解析:壹般是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則。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人提起的關於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關於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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