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執法人員執法不嚴,不查處違法行為,不窮盡執法措施。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由於怕麻煩、人情關系等各種錯誤觀念的影響和各種壓力,很多幹警對壹些抗拒、阻礙或幹預執行的重罪犯打擊不力。對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被執行人缺乏嚴肅有效的處理;對暴力抗法者的懲罰不力和姑息縱容了被處決者的囂張氣焰。
三是由於缺乏法律法規依據,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方式方法多種多樣,執行人員對執行工作缺乏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執行措施和方法難以窮盡。也有財產保全措施無效的情況,導致壹些原本容易執行的案件難以執行。
第四,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不強,社會法律環境不盡如人意。由於全社會法律意識淡薄,公民個人和相關單位無法配合和支持當事人調查取證,導致申請人舉證困難,也導致法院無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