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歷史非常古老,這意味著組織和建立。古羅馬帝國的詔令、法令稱為憲法,在某種程度上不同於普通公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
在封建的歐洲,君主頒布憲法在日常立法中確立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其中包含了組織法的含義。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制,確立了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征稅或制定其他立法的原則。而法國則是歐洲大陸上君主制極其發達的國家,法國封建制度根深蒂固。
18年末,法國的封建專制已經日益腐朽,各種矛盾越來越尖銳。其中,最突出的矛盾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與封建專制制度的矛盾。大革命前,法國正從封閉的自然經濟向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過渡。當時法國的工場手工業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其中采礦、冶金、奢侈品工業和紡織業最為發達。但法國仍是壹個以小生產為主的國家,金融資本主義發展尤為迅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資產階級的財富已經超過貴族,成為社會上最富有的階層。壹些受啟蒙運動影響,在殖民地從事海外殖民活動、經營種植園的貴族也日益自由化,產生了“民權至上”的思想,認為人民的權力高於君主的私利。在此基礎上,他們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這是當時的歷史背景。
大革命時期,國民議會曾希望制定法國新憲法,但由於革命派別之間的矛盾和糾紛無法調和,當時被擱置。霧月革命後,拿破侖獲得了法國的實際主權,民權至上的革命思想依然深入人心。為了平衡人民和統治者,拿破侖迫切需要依靠壹種人民認可的形式來約束日益極端的民主思想。因此,在這種獨特的歷史背景下,民法典誕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