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郵政企業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內專營郵件寄遞業務。
第六條郵政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為用戶提供快捷、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七條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